Q: 我們公司是一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一個100% 持有的境外控股公司,所以台灣公司的董事及監事都是代表法人。
如果今天當公司財務遇到問題,未來債務上台灣的董事及監事需要承擔嗎?還是僅由創辦人暨董事長承擔而已呢?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是一個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不能以公司欠錢及扣押個人財產,僅能扣押公司財產。
惟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供予參酌,謝謝!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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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貞 律師 敬上 02-27020208/0966-67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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