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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19-04-10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我們家員工於3月初車禍後一直不來上班!也沒有打電話請假!月底我們請她盡快來上班她卻生氣說我傷什麼時候好才回來上班就掛僱主電話!我們只好解僱她!她卻去勞工局檢舉我們沒讓她請假就解僱她!但是重點是她從頭到尾沒有請假!也沒有出示醫生診斷證明!期間還可以出遊打卡?我們應該可以合理開除她吧?不是三日無故曠職就能直接開除嗎?

勞資爭議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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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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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確實構成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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