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投資有限公司佔 33% , 公司現今負債大於資產, 又有借錢給公司周轉,我想退出,拿回借款 轉讓股份, 大股東不同意.只有清算可做嗎
A:
一、投資部分,須達到以下門檻,才可以轉讓給他人:
(一)公司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1項)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第2項)」
(二)簡言之,若您公司的章程並無特別規定,則有限公司之表決係「數人頭」,與您持有公司多少比例之股份無關。您欲拿回投資、轉讓股份與他人,而您也不具有公司董事身分,則須獲得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因此,勢必得獲得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合計持有表決權過半,始得轉讓股份;若您具有董事之身分,則必須獲得2/3以上股東之同意始得轉讓持股。因不清楚您公司的股東人數,所以建議您可以先跟其他股東商量,看是否可以達到上述條文規定之門檻。
(三)至於有限公司欲進行清算程序,必須先依法解散。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因此,若欲解散公司,需要獲得2/3股東同意。亦建議您和其他股東商量看看,以達門檻。
二、借款部分是可以拿回來的。
您借款給公司,與公司間成立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關係。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是以,若當初您與公司訂立消費借貸契約時有約定還款日期,則於約定期限屆至,即可依本條規定請求返還;若未定還款日期,則您可以訂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返還該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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