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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誤刪跟公司共用的雲端檔案

誤刪跟公司共用的雲端檔案


賴OO 發問於 2019-04-0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我跟朋友在同一家公司工作。

但是公司的營運方式是違反勞基法,我們沒有任何就職合約、也沒有著作權簽約以及薪資領取證明,並且在人力銀行上刊登不實招募,也導致我跟同事因為沒有符合原本應徵的條件,所以產生離職的念頭。

之後公司搬走後,我跟朋友都離職了,後來整理自己的雲端資料夾時,誤刪自己跟公司共用的雲端資料夾,那些檔案是不影響公司營運,並且是個人創造且沒有簽約,我們都有備份檔案,也沒有另外拿出來營利。

然而,在公司要求復原當天,我們因為其他事情耽誤,而沒有即時回覆,事後找到檔案時,我們也有說出可以恢復檔案的方式,但是對方不願聯繫且要提告
請問這能夠和解嗎?
有方法降低傷害嗎?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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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請問這能夠和解嗎?->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第 377-1 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表明法院得定和解方案之範圍及願遵守所定之和解方案。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當事人已受前項告知或送達者,不得撤回第一項之聲請。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和解之第三人,亦得與兩造為第一項之聲請,並適用前四項之規定。
雙方有意願即可和解
2.有方法降低傷害嗎?->
損害範圍須對方舉證,不用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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