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親愛的律師:
您好
之前因為幫朋友公司貸款作保
如今銀行打電話來告知他已經2個月沒繳
雖然他有向銀行申請展延但銀行不同意
銀行已經要向法院提起訴願
由於主債權人和她老公(另一保人)
他們名下房子和機器設備都有貸款
請問銀行會先查封我們3人的財產嗎?
還是可以再跟銀行協商
另由於此筆貸款是有用信保基金
不知信保基金是否可以代為清償一部分
另外還有2筆貸款他已申請展延成功
我能否跟銀行要求不再當保人
謝謝
A:
一、有關保證人之責任與免除等規定,請參閱本專區有關保證問題之解答。債務人或保證人可與銀行協商還款條件,只要銀行同意,即可撤銷追訴或執行。
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與銀行間有類似下列之條款約定,因此縱使信保基金先行代位清償,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仍可能繼續受到基金或基金委託之銀行追償:
「十四、信用保證案件之逾期處理:
( 一 ) 授信屆 清償 期(含視同到期)而未清償者,授信單位應於授信到期日後二個月內通知本基金。
( 二 ) 授信逾期(含視同到期)後,授信單位應即依一般催收作業程序辦理催收。
( 三 ) 授信單位對主、從債務人催討有收回時,除係處分擔保品之收回款,得優先分配於徵提該擔保之債權外,其餘應按債權比率分配之。
( 四 ) 授信單位依法訴追之費用,俟訴訟終結及執行借保戶財產分配完畢後,如有不足得向本基金申請按追訴當時保證範圍之金額佔追訴標的金額之比率分攤。
十五、代位清償之申請:
授信單位已對債務人(含主、從債務人)依法訴追並取得執行名義後,得檢具相關憑證及催收紀錄等資料,以「保證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償備償款項申請書」向本基金申請代位清償。
十六、代位求償權之處理:
本基金交付代位清償款之案件自代償之日起,授信單位對債務人之求償權轉移予本基金。本基金對於代位求償權之催收、執行與抵押物之處理,仍得委託授信單位繼續辦理。若有收回款項應按債權比率匯還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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