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請問如果最後調解不成,他位於彰化,他如果在彰化提出訴訟,我們只能去當地處理嗎?->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第 6 條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12 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所以應速需看兩造主張後按契約,或侵權地決定
3.其餘您所續應是兩造主張及舉證問題,由法官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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