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五人合夥開有限公司,原本說各自出50萬,但登記公司資本額時每人只登記20萬,總資本額為100萬元,有一人最後只繳40萬,他主張可以調整比例進而不繳最後的10萬,請問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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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A: 就形式上公司登記資本充實的要求 每人均已達到登記數額20萬元 但就你們內部原初協議而言,他尚有10萬元出資未提出 依契約另四名股東有權要求他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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