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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黃 發問於 2019-03-16 | 嘉義 | 其他

Q: 從正職降為工讀上班時間縮短一半
薪水跟著減少 這算違法嗎
可跟老闆要求資遣費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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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照你所說的情況「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已經有不利之變更」,雇主顯然已經違法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你可以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給予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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