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多年(9年)前因為與人共同合資公司......
但是前董事長卻跑路了.....................
為了解決公司債務............................
所有股東就推舉我登記為公司負責人...........................
(處理期間雖然我是負責人;但是是其他股東在處理;以致於我沒有百分之百瞭解其所有過程)
後來公司售出並解決了債務問題.........
原本想到沒有事情了且圓滿解決!
但是今天(94年11月30日)卻收到86年12月的營業稅補單(NT17.5萬)與其罰鍰(NT87.5萬)
但補稅單與罰款單中的公司負責人是原負責人(電腦列印)...而.我的名字是用原子筆另外寫進去的.
(據我親自到國稅局瞭解;是因為之前國稅局以原負責人追稅;但是原負責人一直不與理會;直至國稅局移送後原負責人才出面(94年八月)並告知執行處:當時處理的時間點並他並非公司負責人,其負責人已經更改為我了"所以88年4月有送達至前負責人")
我想問的是....
1. 這樣國稅局因為送達錯誤之公司代表人,這樣有算合法送達嗎?
(捐稽徵法第18、19條) [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2.請問;我從未拒收或行蹤不明至無法送達;完全是因為國稅局因為追錯公司法人之代表人造成無法[合法送達]?(捐稽徵法第18、19條)
且已過了最長七年的核課期限!
問有無機會平反甚至免繳.......或只繳本稅?
3. 經由復查與訴願跟行政訴訟....
問每個階段平反的機會?
A: 已委請律師回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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