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任職於某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因私人的債務壓力關係,於收款後未立即沖銷,隔幾天才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補沖當天的帳,但是款項都在公司,我並未帶走。
爾後良心不安向公司老闆自首,並在老闆要求下立自白書(我沒有備份),但是老闆一直要求我要用挪用公款的罪名才肯接受我的道歉。自白書上也承諾會繼續做到3/10號,但是我從2/27號下班之後因為腳受傷就沒再去上班了了。
因為在收拾私人物品時誤收了公司的東西,現在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侵佔,要依法提告要我收到文後3天內出面回覆,我聯絡公司老闆,她卻說她不想談。
我想問我這樣有什麼罪名?
後續如何處理?
A:
所謂誤收公司的東西是指什麼東西呢?
侵佔罪限於故意侵佔才有處罰
刑法上並無過失侵佔的問題
建議先將物品歸還公司
再誠懇登門致歉
盡量將事情的損害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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