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想要諮詢的法律問題如下:
賣方: 台灣 ( 公司型態: 股份有限公司 )
買方: 印度顧客
雙方第一次交易。此為訂單延滯出貨 & 帳款支付之問題。
雙方國際貿易簽核的訂單與往來信件狀態:
1. 訂單: 2 個櫃子分批出貨。第 2 個櫃子雙方有達成協議於第 1 個櫃子出貨後 45 天安排出貨。
預收訂金, 餘款於出貨前支付。
2. 交期 & 帳款: 第 1 個櫃子已如期出貨並收到全額款項。
第 2 個櫃子已如期完成, 並已收 1/3 訂金, 假設訂金為 US$ 10,000, 餘款 US$ 20,000於出貨前支付。
狀態: 因客戶告知第 1 個櫃子可能因為當地政策或者海關滯留貨物遲遲無法順利收到貨物, 暫緩第 2 個櫃子的出貨與支付。我司隨時可出貨, 但是客戶不給予出貨通知, 投入的產品資金壓力亦在我方。 此第 2 個櫃子,遲遲無法收到客戶的出貨通知, 至今已為其保留 8 個月, 且未與客戶收取倉租費用。但客戶每每回覆皆使用同樣的理由, 甚至逐漸不給予回覆。
3. 問題提問:
a. 求償: 按照雙方簽核的訂單狀態, 我司是否可向買方求償倉租費或可強制要求其將餘款支付給我司呢 ?
b. 轉賣: 產品有客戶專有的包裝, 若遲遲無收到客戶回覆, 我司是否可以直接不用歸還原 1/3 訂金,將該筆金額,當作貨品包裝報廢與倉租費用, 將原產品重整後轉賣給其他客戶。
在此先感謝您的回覆, 謝謝。
希望能儘速收到您的回覆。:)
A:
關於第二個貨櫃
既然雙方有約定是在第一個貨櫃出貨後45天安排出貨
貴司已經將第二個貨櫃貨品準備完成
應該可以定期催告他方通知出貨
貴司的給付已經處於隨時可以出貨的狀態
則印度方面公司就構成受領遲延的責任
定期間催告後對方若仍無善意回應
則構成債務不履行
貴司有權要求給付倉租費用及相關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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