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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作廢


莊OO 發問於 2019-03-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你好,小弟是在做食品加工的,大前年酒後與某位大供應商發生肢體糾紛,後來這位供應商的友人有出來幫忙居中排解,協調結果是這位供應商要求我要簽張和解契約保證不再犯,但我也堅持可以簽但這只是簽形式上的不給錢的,這位供應商為了能繼續合作也同意我講的。
結果最近這位供應商突然打電話給我,在電話中要我按照和解契約付錢給他,我就問這位供應商:當初簽約時我不是有說過這只是簽形式上的不給錢的,這位供應商就回我:你是有說過這只是簽形式上的不給錢的,但那時候我怎會相信你會和我簽張無效契約,這一張和解契約是有效力的。剛好這一通電話被公司電話系統給錄下來。
小弟曾聽員工說過或可用民法第87條主張契約無效,可是小弟也查過資料,要主張民法第87條,前提要證明雙方有合意才行,但是這位供應商的友人不可能會幫我做證的,我不能證明雙方有合意。又因小弟有保留上述那一通電話內容,又找到或可用民法第86條但書之規定主張契約無效,只是小弟不明白要主張有符合民法第86條但書之規定,還需不需要去證明雙方有合意,且那一通電話內容會不會也對小弟不利呢? 望律師解答了,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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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議依第86條但書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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