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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原公司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原班人馬併入新公司,得否請求2年前加班費?向誰請求?

原公司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原班人馬併入新公司,得否請求2年前加班費?向誰請求?


葉OO 發問於 2019-02-26 | 臺北 | 農、林、漁、牧業

Q: 原公司法人人格已經消滅,但原班人馬併入新公司,得否請求2年前加班費?向誰請求?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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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據最高法院判決的一致見解「公司之解散,其法人人格並非即告消滅,必須經清算程序,俟清算完結後,始喪失其人格」(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385號裁判、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98號裁判),併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自未消滅」(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625號裁判),如您確信原公司已經合法清算完結,因而該公司之法人格已確實消滅時,因對您負有債務之人已不存在,故您的加班費債權已無法實現。

以上所述,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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