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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廖OO 發問於 2019-01-27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各大大的律師幫忙解答一下
前幾天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要我去做筆錄
明天要去做筆錄請問這麼說比較好
說我去年九月在網路上賣香奈兒手環當初那個手環也是在娃娃機夾到後來自己覺得不適合就賣掉
他並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現在也很後悔
警察局大人說犯商標法請問這樣罪會很重嗎
請問和解費用大蓋多少
一個月才賺2萬多還要給我婆婆錢他幫我帶小孩每個月13000+3000我老公吃飯用+
3000(保費)剩沒多少可以吃飯用
我老公薪水都打死
我如果寫悔過書跟法官說鍰起訴做勞義那香奈兒和解會不會開天價阿也沒那麼多少可以賠

商標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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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犯商標法請問這樣罪會很重嗎->
商標法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第 97 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2.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3.如果您自始無故意意圖,應有空間轉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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