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公司在任用時與員工約定試用期不給薪,只給交通津貼每月3000元,待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員工才正式發放薪資,且試用期不投勞健保,也不提撥退休金,這是合法的嗎?
謝謝您
陸威羽
A:
您好:
原則上,只要是受雇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且非勞基法所排除適用的行業,均必須遵守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
由於勞、健保具有社會保險的性質,公司應分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於勞工受雇的第一天即為勞工投保勞、健保,以保障勞工之權益,避免於執行職務時受傷無法申請相關理賠。但若您所任職的公司屬於員工人數五人以下,且公司設立投保單位不需設立投保單位,此時雖不必為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但仍需為所屬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至於退休金的部分,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亦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以保障勞工退休之生活,如未依規定提繳,則該法並訂有相關罰則。
至於試用期支薪與否一事,原則上只要有給付勞務,雇主即應給付報酬,雖然公司有發放交通津貼3000元,然而該筆津貼遠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薪資(2018年的每月最低薪資為22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3100元),該部分也已經違反法勞基法之規定。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拒絕為試用期之員工投保勞、健保,也不願提撥退休金,甚至於試用期間不發給薪資,此等要求均已違反勞基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主管機關均得分別對事業單位處以相當之罰鍰。建議您應向公司詢問勞動條件,並適時主張相關權益,倘若公司仍不願說明或拒絕給付相關費用或義務,則建議您應拒絕到職,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此外,您亦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透過公權力之介入,命雇主改善,俾提升全體勞工之勞動條件與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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