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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想請問離職 未放完之特休假 國定假日補修等公司不願給

想請問離職 未放完之特休假 國定假日補修等公司不願給


華 發問於 2018-12-11 | 台北 |

Q: 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我在前公司 自2016/6月就職 一直到2018/11月離職
在期間一直以來有跟老闆說是否可休特休
若人力不足我也同意換現,但老闆態度一直拖延
至2018年八月才休完第一年七日特休(其中一兩天還是老闆自行決定並未經過我同意)
所以離職時十月告知老闆是否把第二年剩餘十天換算薪資給我
他當下回應好會請會計算
11月領薪水時並未入帳 所以再次跟老闆約時間談為何?
而這次老闆回應 他這間公司行號就要倒了 哪有什麼特休
然後說我這一年半 他有幫我多繳勞健保 如果我要討特休 那多繳的保費會跟我討 算起來也差不多抵完
而我個人上網查我多出的保費頂多多繳一千多 怎麼可能跟十天特休抵完??
薪資級距是從24000到27600

所以我回應老闆還是請他算給我 公司多繳的保費也請他算 該我付的我會付
希望是在12/12之前可以結束(因為老闆說法為12月中會更換公司行號,但老闆實為同一人)

想請問
1. 更換公司行號後,我上述欠薪是否還可繼續追討,還是就因此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2.若老闆12號仍不願回應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 在換公司前?
3.在職這三年間國定假日要補休的規定,公司並未補過,離職也還可以追討嗎?

再麻煩各位律師~因為這三年一直都有跟老闆溝通但老闆一再拖延了事,很想把事情儘快處理畢竟已離職一個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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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特休為勞基法所賦予受雇者之權利,應依法給予,倘若因工作繁忙或有其他理由於當年度未能休畢,也應折算為工資發放,公司拖欠此部分之薪資已屬違法,若經檢舉,主管機關可以對事業單位處以2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

欠薪的部分不會因為公司更名就無法主張,只要可以證明兩公司之間實質上為同一間即可,即便公司解散,您仍然可以本於債權人的身分要求公司結算積欠之薪資,惟提醒您應留意,在法律實務上,如有欠薪,有五年的短期時效適用,簡單來說,必須於五年內提出請求。

至於公司主張有幫您多繳保費的問題,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之規定,若投保單位有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之情況,主管機關均可以依照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

建議您可以正式向公司提出訴求,並要求補足所積欠之薪資等一切費用,若公司仍不願配合,您可以直接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圓滿解決問題。於此一併提醒您,應保留相關對話紀錄、書面資料、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資料,以利佐證自身之主張。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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