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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詐欺案件


林OO 發問於 2018-12-10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網拍販售一款韓國彩妝,在今年7月底被消費者到警局備案說是仿冒品,11月中收到12月要到桃園分局作筆錄,我有幾個問題點想請問:
1.我近期去查這款妝在9/1才在台灣註冊生效,這樣有商標法問題嗎?如果沒有我應該如何處理?
2.如真是仿冒品,詐欺部分是指買家嗎?那是屬民事或刑事?我應如何處理可以把傷害降到最小?
3.可以要求筆錄從桃園轉到高雄分局嗎??(本人職業婦女,需要照顧家庭跟小孩,到桃園真的太遠)

以上問題請教律師,謝謝您喔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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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問題,謹就您所提供資訊回覆如後:
一、 依據您所述,該商標至9月1日始生效,則您所稱7月份製作筆錄時,該商標似尚未生效,則該商標申請人應尚未合法取得商標權,然建議您先確認者,因為我國商標分類有45 類,建議您先確定該商標是否已於您所販售之商品類別註冊取得商標權以為判斷。
二、 再者,您所銷售之韓國彩妝,須確定該彩妝究係韓國真品?或確係仿品?若是您由韓國所購買之真品於台灣販售,台灣商標權人為該韓國原廠商所註冊,則可主張係屬真品平行輸入,若台灣商標權非該原廠廠商,而是台灣代理商,則恐仍有侵害商標權之虞。
三、 又,商標權侵害依據商標法規定,確實會涉及刑事與民事商標侵權問題,依據您所述製作筆錄為刑事詐欺罪,亦可能係因您所述商標權於台灣尚未取得商標權,是以未主張商標法,而是以刑法詐欺罪提出告訴訴或告發,然是否構成詐欺罪,仍應依事實認定。
四、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若應訴不便,應可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高雄分局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1條有明文。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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