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二人以上欲共同持有一商標,相關的權利義務可以參考商標法第7條、第28條以及第46條之規定,依照該等條文的規定,應由全體具名提出申請、應有部分之移轉、拋棄、減縮或分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授權、再授權、移轉、拋季、設定質權等等,原則上均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
由於商標法並未明文針對商標共有之使用進行規範,因此該部分應回歸民法章節。而依照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照您來文所述的情況,甲、乙雙方共同持有一商標,若係分別共有之情況,每人應有部分各為1/2,則必須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能進行相關利用,因此一方若欲在網路平台使用,則必須取得他方同意,否則仍然會有侵權的問題,建議於使用之前,先以書面方式與他方約定好使用的目的、方式、範圍等,以避免未來發生爭議難以舉證,徒增困擾。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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