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目前任職的公司上下班都沒打卡,完全由主管來看你是否有上班
,以前沒有加班費,但最近開始有加班費,但規則很 畸形, 要加班事先要提申請書, 如沒有提 不算加班, 而且如果是下班前10分鐘回公司,如 5點半下班, 5點20才回公司 ,東西還沒用完 超過下班時間就不算加班, 想請問這樣公司是否有違反規則
A:
您好: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由於工作時間的長短會涉及薪資計算的問題,因此公司依法應使所有員工上下班均完成打卡並留存相關出勤紀錄。倘公司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則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您任職的公司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法上開規定,此點先向您說明。
另外,加班申請與否,涉及每間公司的人事規則,倘若公司的確有要求加班必須事前申請,在無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規定之情況下,員工確實有遵守的必要性,然此部分視具體規定內容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至於工作時間一詞,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一般而言是指基於勞動契約之約定,受到雇主指揮命令從事工作的時間,只要非休息時間(指員工可不受雇主指揮監督、自由運用之時間),而處於準備、待命之狀態,或是出外勤的交通時間,在合理的情況下應均屬工作時間。因此若公司要求員工於約定工時之外的時間繼續完成工作,則會涉及延長工時而應依法給付相應之加班費。
建議您與其他員工共同向公司提出建議,並主張自身之權益,倘若公司仍不配合執行打卡或其他替代程序,或是仍不願給付加班費,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以求和平解決問題;然若公司執意不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或是對您做出扣薪、資遣、刻意刁難等不利處分,您亦可以向勞動局提出勞檢,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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