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家裡房子為營業用店面,名字是母親跟外婆各1/2,目前只有母親在工作用外婆沒有實際在住,有一天外婆來鬧把店裡的東西砸壞,還直接在地上躺著不走,最後雙方都到警察局,母親並沒有不讓外婆到店面來,只是外婆來了卻把東西都砸壞導致無法做生意,然後要告侵佔,請問這樣是否成立?
A:
您好:
所謂侵占是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
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以就是改以所有權人自居。
依提問內容,就您母親持有一半的持分,應無易持有為所有的主觀犯意存在。
尚難成立侵占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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