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問:
員工利用上班期間,偷拿公司的出貨單 做他私人的生意,也嚴重影響我們公司的營運及名譽
有順利跟店家要到該員工還在本公司任職期間的它牌產品下貨簽收單,但這兩天該員工已主動離職
他的行為的確違背了勞動契約的幾點內容,
所以我想請問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方式去保護公司的名譽,及彌補營運上的損失?
謝謝
A:
1勞動契約「情節重大」之認定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及「比例原則」
2.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 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是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號
3.保護公司的名譽,及彌補營運上的損失->
公司須證明損失因果關係及證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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