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司在今年4月用客人UPS的帳號到付的方式出貨給客人, 但因客人宣告破產保護, UPS轉向我司索討運費, 請問我司有責任付此筆運費嗎?
謝謝!
A:
您好:
這將視「UPS運送契約之契約雙方當事人為何?」來認定。
一、倘若運送契約被認定成立於「貴司與UPS」間,則貴司似為託運人。於此情形下,依民法第153、268條等規定,縱然運費約定由客戶/受貨人支付,惟受貨人未付時,託運人仍應負支付運費及配償之責。
二、倘若運送契約被認定成立於「客戶/受貨人與UPS」間,則貴司似僅為交付貨物給運送人的人,於此情形下,則無需負擔運費。
三、至於貴司所述,貴司是以客戶/受貨人於UPS公司之帳號到付方式出貨,這能否表彰「實際上是客戶委託UPS之真意、及對運送事項內容做出要約」,為事實認定問題。
(1)此外,UPS之送貨單條款及網站制式條款,是否構成快遞運送契約之內容的一部? 也需案個案事實認定
(2)因此,日後此點倘有糾紛、則將由法院依個案相關事證依自由心證、來認定締約當時當事人的真意。故對於貴司而言,仍有一些不確定風險。
[參考法令]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268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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