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幼兒園老師,因為工作是看顧孩童的關係,較難工作中放著孩子不管去休息,如果在我自願的情況下,可否和僱主協商中間不休息,以提早30分鐘下班的方式達成勞基法35條?若偶爾遇到家長接送時間較晚,而有延長工時的狀況,是否在滿8小時後,仍需休息30分鐘呢?但因為不放心孩子,也不想因休息而晚下班,那可以不休息嗎? 謝謝!
A:
您好:
您所詢問關於勞基法第35條規定部分之問題,簡要回覆如後:
勞基法第35條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30分鐘之休息時間,此為法律強制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勞工與雇主間協商合意縮短休息時間或放棄,除非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雇主才可以另行調配工作時間.
因此,您所述擬與雇主協商中間不休息而提早30分鐘下班,或下午連續工作已滿4小時不想晚下班而不休息等情,雇主均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的問題,建議或可與雇主協商工作期間適度給予休息時段,以避免構成連續工作4小時的情形,以兼顧雙方權益.
以上回覆,謹供酌參!
林俊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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