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爸爸跟人買車
先收訂金十幾萬,後來又匯30幾萬給人
現在交車要他加簽一份寫說車子變速箱或引擎有損壞或磨損要自己負責的合約書
爸爸他簽約時沒跟對方確定交車時間,合約上也只寫車子的廠牌跟型號.沒寫車牌號碼,而且他一直沒看到實體車
跟對方要車子資料她都說要先簽合約,她交上去才有
現在,要他還錢他只肯交後來匯的30萬,訂金十幾萬她要當違約金
叫他交車他一定要加簽合約書
請問 有法律可以保障我們消費者嗎?
A:
1.現在交車要他加簽一份寫說車子變速箱或引擎有損壞或磨損要自己負責的合約書->
若有損自己的權利建議不要簽
2.爸爸他簽約時沒跟對方確定交車時間,合約上也只寫車子的廠牌跟型號.沒寫車牌號碼,而且他一直沒看到實體車->
未特定交易物有可能主張契約不成立,未特定物無法特定價格
3.民法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4.縱成立,也按簽開法條撤銷
5.有法律可以保障我們消費者嗎?->
可按消保法並向消保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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