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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時間.薪資發放.離職切結書等


王OO 發問於 2018-11-17 | 高雄 | 其他

Q: 你好,
我已經在原本公司任職2年左右,
但在10/23號源公司老闆要我10/24到插股的公司任職,
我已經於11/3提前告知老闆我將於11/10離職,
但老闆說要我11/9日到公司完成交接事宜及簽名切結書,
因11/3~10這段期間我出國旅遊所以請老闆先將相關資訊(切結書.自願離職書.薪資明細)傳送給我,
看完確定沒問題後回國直接進公司簽名,
但老闆不願意先將相關資料傳送給我,要我當面去了解,並且沒有在原本的發薪日將薪水匯款給我。

以下我想問的問題:

1.離職是否須簽屬切結書等資料?簽完才可以發放薪水?

2.如切結書裡有違法事項如果我簽名是否算數?

3.薪資明細是否可以請老闆先傳送給我?

4.如不願與老闆私下談是否會有法律相關問題?

5.以前曾有簽過公司的保密條約,如內容有違法請問是否成立?

最後謝謝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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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關於離職預告期間的部分,由於您於原公司任職之期間已達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於20日前預告之,不過如果公司沒有對您提出相關主張,縱使您實際提出的預告期間較法定預告期間來得短,這部分就不會有相關責任,此部分先向您說明。

至於您來文所提及之各項問題,謹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1. 員工於離職時是否需簽署切結書等資料,並無法律明文,不過通常為了確保相關交接等離職手續已辦妥,會需要提出交接清單,已表示您已完成相關程序,且經公司認可無誤,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否則若未完成交接導致公司受有損害,公司可以另外向您提出民事求償的,此點請您特別留意。
不過即便您未簽署相關切結書,公司依法仍應於員工離職當日結算工資,只是實務上有時為了簡化會計作業,會挪到公司下次發薪日一併發放,惟若到下次發薪日仍未領到薪水,就有遲延給付的問題,您可以向公司主張盡速給付未結之工資。

2. 切結書的部分,倘若有違法事項是否仍算數一事,仍必須視實際個案認定,由於沒有實際看到相關內容,無法在此直接回覆,不過依照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均為無效。
於此特別提醒您,倘若您對於切結書的內容有疑慮,應請公司進行說明,或尋求專業協助,於釐清內容之前不應逕為簽署,以避免未來公司藉此要求您負擔相關義務。

3. 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公司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以及明細,此部分為您的權益,可向公司提出相關主張。

4. 承前所述,即便離職,員工仍應完成交接工作,以避免未來公司以您未完成交接受有損害而對您提出相關損害賠償之請求,倘若您不願與公司私下協調,亦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並協助把關,確保自身權益。

5. 保密條款的部分回覆同上2.所述,仍應視具體個案而定。

以上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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