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請問在職滿5年,11/7告知資遣,12/8為離職日,期間謀職假雇主如只願給8日,不願照規定在最後離職日另一個7日內在加給2日謀職日該如何處理?
再請問謀職假是否為如下計算為正確?謝謝!!
1.11/8~11/14得請2日不扣薪謀職假
2.11/15~11/21得請2日不扣薪謀職假
3.11/22~11/28得請2日不扣薪謀職假
4.11/29~12/05得請2日不扣薪謀職假
5.12/6~12/8得請2日不扣薪謀職假
A:
您好:
關於謀職假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 17日所作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11/7預告資遣,並定12/8為最後工作日,中間一共橫跨四個「七日」又三天,因此您可以確實可以享有10日的謀職假,且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請假期間之工資應照給,因此您上述的算法應無問題。
若公司不願給予謀職假,則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您可以向公司主張上述權益,若公司仍不願配合,則您也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以利圓滿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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