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10月中到甲代銷公司看了A建商所興建房子
期間商議車位位置與門戶位置,代銷公司口頭承諾會安排時間到現場看屋(外部已完整興建完工,內部未知)
洽談結束後有付2萬元預約金,寫立預約單,
建商隔天派人送契約書參閱(至今未滿一個月),但對於現場看屋一事則一直推給建設公司,表示現場施工尚未完成,無法現場看屋
並在此期間一直不斷以各種方式催促簽約,例如:有簽約的客戶都有看過房子內部(試問建商表示施工未完成無法看屋的理由何在),或是看屋都是在簽約之後才到現場對保等等
對此我對購屋一事產生遲疑,向代銷公司表明等看完實屋後再簽約
近日代銷公司再度聯繫,表明建商部分希望簽約部分早日完成,並且說契約的審閱期已到
請問代銷公司如此之方式,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之處,我是否可取消預定,取回預約金
感謝您的答覆
A:
1.締約前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未以書面提供下列重要交易資訊予購屋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建造執照影本。
(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三)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二、前揭重要交易資訊已於銷售現場公開陳列,經購屋人自由審閱,並簽名確認審閱者,得認已提供各該款交易資訊。
2.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
一、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時,為下列限制購屋人契約審閱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一)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
(二)簽約前未提供購屋人至少5日審閱期。但經購屋人已充分審閱契約並同意縮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提供攜回審閱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得以樣本、影本及足以呈現內容之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之。
3.以上,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138&docid=11967&mid=1138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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