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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費


陳OO 發問於 2018-11-07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公司是剛設立不久之有限公司,本人為董事及負責人,公司尚有一股東(為其子借名登記),近來因該股東逕行前往中國大陸另任他職,本人欲與其拆夥,但其卻藉故拖延(因兩人各持股50%),本人因執行業務需支出費用(每月30,000)但其卻以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本人領取執行業務費用,請問本人實際有付出時間與精神處理公司業務,是否有法源可依法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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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公司是剛設立不久之有限公司,本人為董事及負責人,公司尚有一股東(為其子借名登記),近來因該股東逕行前往中國大陸另任他職,本人欲與其拆夥,但其卻藉故拖延(因兩人各持股50%),本人因執行業務需支出費用(每月30,000)但其卻以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本人領取執行業務費用,請問本人實際有付出時間與精神處理公司業務,是否有法源可依法敘薪.


您好:

1.公司法第49條明定:「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有限公司董事雖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然而,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上開第49條規定之結果,可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非有特約,(例如:章程有規定),原則上並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2另,「公司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公司法第42條之規定參照),是請先確認 貴公司章程中是否訂有公司董事/負責人酬勞之相關規定,如無,有關有限公司章程之變更,依據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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