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公司是剛設立不久之有限公司,本人為董事及負責人,公司尚有一股東(為其子借名登記),近來因該股東逕行前往中國大陸另任他職,本人欲與其拆夥,但其卻藉故拖延(因兩人各持股50%),本人因執行業務需支出費用(每月30,000)但其卻以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本人領取執行業務費用,請問本人實際有付出時間與精神處理公司業務,是否有法源可依法敘薪.
A: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我們公司是剛設立不久之有限公司,本人為董事及負責人,公司尚有一股東(為其子借名登記),近來因該股東逕行前往中國大陸另任他職,本人欲與其拆夥,但其卻藉故拖延(因兩人各持股50%),本人因執行業務需支出費用(每月30,000)但其卻以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本人領取執行業務費用,請問本人實際有付出時間與精神處理公司業務,是否有法源可依法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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