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可以要求:
即使虧錢公司每月還是會估計入帳年終獎金費用,要求公司按比例發嗎?(公司有虧錢也預計要發)
勞動契約書有寫到一點:
公司於營業年度質終了結算有盈餘時,如職員在該年度內無過失時應酌給獎金。
這樣還是可以要求公司按比例給年終嗎?
A:
您好:
關於年終獎金發放一事,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96 年08月13日所作之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函(節錄):「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而依照勞動部民國103年0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節錄):「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之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因此,仍然必須看貴公司整年度終了結算後是否有盈餘,以及職員當年度表現是否無過失,至於獎金發放的標準,由於公司並未將數額或發放比例載明於勞動契約中,因此,該部分會交由公司自行斟酌,除非一開始約定薪資就是以年薪計算(例如,一年為13.5個月,則公司應將不足的部分補足),否則員工應無法要求公司進行發放。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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