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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請問,所謂的"瑕疵擔保請求六個月內" 的瑕疵定義為何標準?

請問,所謂的"瑕疵擔保請求六個月內" 的瑕疵定義為何標準?


許OO 發問於 2018-11-05 | 台北 | 服務業

Q: 你好:請問消費者有瑕疵6個月內退換的時間嗎?我有一位客人,10月初在我店內購買一件褲子,她也有試穿,一個月後拿回來說是瑕疵,說他跟朋友出去朋友說他從後面看褲子中線是歪的,我們現場也請她去穿一次,店內銷售員大家都來看,真的是沒有看出哪裡有瑕疵,她卻堅持有,最後拿了同款給她退換,但她卻又說褲子上設計的割破不一樣,堅持不要新的那件,手工割破怎麼會都一樣呢?最後她拿了她原本那件生氣走了,但是,回去後去了消基會發問一直不斷的拿她跟消基會的對話給我看,為的是要證明她是對的我們是錯的,要我們給她退換,但是她單方面跟消基會訴說的情況不全然是事實,今天又貼了消基會回覆她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六個月內都可以主張,我今天的疑問是,請問瑕疵定義為何??如果是重大瑕疵我們無條件退換,但我不明白這樣的情況要如何定義瑕疵?難道瑕疵的定義是主觀的嗎?難道她拿了一件已經穿過又被她主觀定義是瑕疵的商品我應該要無條件讓她換我別的新商品才是合理的嗎?那我們中小企業經營者的權益誰來維護呢?

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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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因此,所謂的瑕疵,必須是對商品價值或效用有所影響的情形,才有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規定的適用;再者,本件雙方對於商品是否存有瑕疵既有爭執,則日後如進入訴訟程序,仍應由對方負舉證之責,併此敘明。

黃士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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