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固定是保障年薪13個月, 但公司這邊給我的資遣費是
目前的月薪 X 0.5 年資,
但我主張應該是
目前的月薪 X 0.5 年資 X 13/12(保障年薪13個月/ 一年12個月)
請問哪邊的主張才是對的呢?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而「所謂工資總額係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而言」(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動二字第13391號函釋參照)。
法院判決曾經的案例認為:「僱傭契約既有每年保障14個月薪資之約定,且過往也確實有領到14個月薪資,則第13、14個月之薪資雖於隔年1月才發放,但仍僅屬薪資延後發放性質,故計算平均工資時仍應加計第13、14個月除以12個月部分」,所以若有約定保障薪資月數,且又無其他請領的限制條件,較容易被認定為工資,應計入資遣費中。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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