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105年9月12號任職(網拍公司客服人員),公司前三個月不給予勞健保還要求簽了到職表,內容提道前三個月不保勞健保,但會補貼750元,但都沒有補貼,且老闆不愛給薪水明細,每次都要要很久還不一定要的到,薪水轉帳都是用老闆的私人帳戶轉帳,且第四個月起升正調薪水,也沒有加勞健保,拖延了將近4個月到106年4月才加入勞檢保。請問這樣缺少的部分,105/09-106/03,我可以要回來嗎? 或是我可以檢舉他嗎? 但礙於我沒有把打卡拍下來,也沒有薪水明細,我只有到直表拍照起來,跟106/04被保健保轉出區公所的簡訊,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是可以檢舉的嗎? 順帶一提,今日想離職的時候,才發現,我的兩位同是一位半年/一位一年半,老闆竟然都一直拖延他們勞健保都沒給。
A:
您好:
公司依法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倘若未依法投保,分別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條例第84條第1項:「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主管機關可以處一定金額之罰鍰。
另外,公司依照勞基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倘若未符合規定,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可以處新台幣2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且因為置備工資清冊為雇主的義務,必須由公司負擔舉證責任,當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公司必須依法提出,不得妨礙。
由於公司已經違反勞工法令而有損員工權益,因此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此時不需提前預告,僅須完成交接手續即可,且因公司有可歸責事由,亦可另外向公司請求支付資遣費。
建議您及其他員工可以共同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仍不願善意回應,亦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請求勞檢,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使公司受到應有之裁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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