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茲就所詢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就「加盟經營關係」所為定義,是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由此可知,加盟業主在加盟經營關係中負有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指導加盟店經營之義務。
因此,若該加盟業主尚未取得商標權,即無可能將該商標授權給加盟店使用。除可能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外,對於其隱瞞尚未取得商標權之事實,加盟店可依民法92條規定,主張受有詐欺,撤銷先前所為加盟之意思表示。
此外,加盟店也可以加盟業主給付遲延為由,限期催告加盟業主依約為商標之授權,若催告期限屆至,加盟業主仍未取得商標權,則加盟店可主張解除加盟契約,請求加盟業主返還已付之加盟金。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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