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國外參展回國後,國外網路公司寄紙本信希望我們刊登廣告。 因為上面註明了xx展覽,我以為只是廣告回條就回寄了。幾個月後,他要我付款。我回覆我沒有下訂單,也不需要此商品,請他取消訂單。
請問我可以不理會他們的催款通知嗎?
A:
您好!
依來信所述事實表示,本件應屬涉外案件,但因未能確認應適用之準據法,故暫以台灣法律有關規定,提供意見以供參考。
對於 貴公司當時是將國外網路公司刊登廣告的要約,誤以為一般廣告回條而簽署回傳,此錯誤的意思表示,使得國外網路公司向貴公司請求支付款項。依我國民法第88條第1項的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貴公司若擬撤銷刊登廣告之意思表示,必須該錯誤之發生,非因貴公司之過失所致(例如:該國外網路公司於寄來的紙本信函中,未說明此廣告的刊登必須支付費用)。若是可歸責 貴公司之過失(如:未詳加閱讀函文所致之錯誤),則無法將刊登廣告所為的意思表示撤銷,對於國外網路公司請求支付刊登費用,貴公司恐無法拒絕支付。
若非因貴公司的過失所導致之錯誤,而得撤銷刊登廣告之意思表示時,依我國民法第91條的規定,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基此,縱可撤銷刊登廣告之意思表示,則於國外網路公司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貴公司恐亦負有賠償的義務。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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