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與供應商簽訂買賣合約,合約中只有註明交貨期限並未設立其他規定與罰則,
後來供應商因商品瑕疵須重整,導致延遲交貨我司也因此被客戶罰款,請問我想
向供應商要求賠償是否有法規可以要求??
A:
因為 貴公司與供應商之合約並無違約罰則約定,商品瑕疵應依照民法規定辦理。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請求規定如下,請您參考:
第 360 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 365 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A:
您好:
雖然您與供應商間之合約並無設立其他規定與罰則,仍可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廠商因商品瑕疵導致交貨遲延,屬於民法上所稱的給付遲延,須對您負損害賠償責任,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備齊,依民法第231條之規定,向供應商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以上,謝謝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