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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爭執 要求關店 薪水支付問題


胡OO 發問於 2018-10-14 | 新竹 | 服務業

Q: 今天10/14 我剛上班 跟同事有一個爭執
一開店 櫃檯 點餐 備東西 所有事都是我做
我請同事幫我拿一個垃圾而已
他要我自己拿 還罵我三字經
只顧躲在後面打他的漿
也不幫忙分擔責任
後續跟老闆說什麼 他要離職
我一直嗆他
又一直找他碴
我根本也沒做
我還跟老闆說 麻煩他看一下監視器
事情都是我在做
然後 因為他的一句話 老闆就收店休息
請問 我這一天的時數呢?
誰給我薪水
我氣到 直接離職
請問 我的薪水 這個月的 跟今天 還拿得到嗎
如果老闆不給呢?
那老闆 發薪時間 也不固定
我可以什麼時候跟他拿到我該有個薪資
還有 基本的 原則 都沒有
連公司 都不管 這樣的職場環境 真的 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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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工資,在勞基法下的意思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只要您有出勤服勞務,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本來就應獲得相對報酬,因此即便您在10/14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仍應給付您出勤時間的相對報酬,此部分是您的權益,您應主動爭取。

而關於離職薪資給付的時間點,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理論上在勞資雙方結束勞動契約當日,雇主就應該要結清並發給薪資。然而,此項規定與企業實際運作不盡相符,尤其對大型企業而言,若每位離職員工的離職日均不相同,則人事及會計部門必須隨時結算員工薪資並撥付款項,如此勢必會造成公司行政運作之一大負擔,因此在實務運作上,若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每月工資給付之時間,或就勞動契約終止當月工資的給付日期有另外約定,則通常會容許公司於下一次薪資給付日一併將薪資結清。

然而,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老闆的發薪時間不固定,導致員工無法預期究竟何時能取得最後一個月之薪資,此部分您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正式通知,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間之內給付完畢,若雇主仍推託或不願給付,依照勞基法第79條,主管機關勞工局可對事業單位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時您亦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協商以妥適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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