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飲料店工讀生,原本上班都有打卡,離職後等到發薪日發現老闆給的薪水少於實際上我做的時數的錢,我跟他講他卻說我自己記錄的不算,我要求看我自己的打卡紙,他卻說已經銷毀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A:
您好:
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再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文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雇主依法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若雇主藉口說遺失或銷毀,已經涉及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而得依上開規定分別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以及9萬至45萬之罰鍰。
建議您可以先向地方政府勞工局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盡速提出出勤紀錄,並補足原本積欠的薪資,倘若雇主仍拒不配合,或是有其他不法之情事(例如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您也可以一併向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之請求,由主管機關給予相應之裁罰。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