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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當初應試工作與實際內容不符,且強迫自動離職

當初應試工作與實際內容不符,且強迫自動離職


朱OO 發問於 2018-10-08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我在一個月前應徵一間鎮麟補習班,應試工作是「帶班導師」招募的內容也都說明是帶班老師的內容,但實際上班後工作內容卻不同,第一天報到時在簽契約強迫我填寫招生企劃,我有疑問,但對方卻說工作一樣是導師,但實際上工後卻只一直叫我做跟工讀生一樣的事情,一直叫我打電話,並且不讓我做帶班導師的工作,一直要我做招生企劃的電訪內容,當我發現工作內容完全不同後,工作一個禮拜後就揚言警告說就是不會讓我過考核,本來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才一個禮拜就要逼我自動離職,不離職對方就開始公然毀謗說我是瘋子跟神經病,而現在又故意的調高考核標準,一直說如果考核沒到就是不適任,硬逼我離職,但之前明明說是三個月,且考核標準也莫名奇妙的提高!請問我該如何自保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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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實際工作內容與招募時不符,此部分必須視您的勞動契約究竟如何約定而異,雖然您應聘時是應徵帶班導師,但報到簽約時卻是招生企劃,因為契約簽訂的內容會直接影響到您的工作範圍,您當時應於簽約時據理力爭才是,依照目前現有資料判斷,補習班若強硬要求您做招生企劃相關工作,並不會違反勞動契約,您也不得拒絕補習班要求您進行電訪、企劃之要求。

此外,公司如果有公然侮辱或誹謗您的事由,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若因為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您仍然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7條準用勞基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請求公司依照您服務的期間核發資遣費,不過此部分建議您應該要留下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等等,以利之後公司若否認相關事實,您仍得舉證自保。

調高考核標準的部分,如果公司當初確實有明確說明考核標準,或是在勞動契約中寫明考核標準,然而嗣後又恣意調整,由於此部分的調整會直接影響到員工薪資以及是否能夠繼續任職,在勞動關係中實屬重要,此部分也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且一樣可以請求公司核發資遣費。不過此部分一樣必須舉出對自己有利之事證。

附帶一提,有些時候補習班並沒有依照勞基法的相關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此部分您可以特別留意,若公司有違反相關規定,也可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最後,還是提醒您,在選擇工作時,不論是應聘或是簽約,對於與自身權益相關的事項,如果有任何疑慮,可以請公司說明,確定自己了解權利義務後再行簽署相關文件,如果公司不願說明或找其他理由搪塞,您可能需要重新思考是否合適就任。

以上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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