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訓練專科護理師,醫院沒有拿合約給我們簽,現在我提離職時要我簽合約,若不簽就賠錢,賠訓練課程的錢,但醫院沒給我們公假上課而是要我們邊上班邊上課,根本沒上到什麼課,當初沒拿合約給我們簽,現在要離職時才在那說我們不簽就要扣留我訓練證書,讓我無法考試且要付錢才能走人,這很怪吧!沒拿合約出來的是她們,為什麼又要我們付錢不付錢就是簽約?這沒道理吧
A:
您好:
理論上員工本來就有選擇去、留之權利,除非您與醫院之間先前有依照勞基法第15-1條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否則雇主應不得要求員工必須繼續服務,倘若醫院要求您離職時必須負擔訓練課程之費用,該部分訓練課程必須屬於「專業技術培訓」,方有主張之基礎,如果只是一般職前訓練,並未有特殊專業性,且醫院並未支出其他額外成本,則醫院亦不得依此對員工主張負擔相關費用。
另外,依照您來文所述,當時醫院並未提供員工充分的學習機會,現在卻要求員工負擔相關費用,此部分您也可以向公司主張不需負擔全額,倘公司對此有爭議,仍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此部分也必須另外提起訴訟加以主張,而不得直接扣薪或威脅員工若不願支付相關費用則要扣留訓練證書,使員工無法報名考試等等,此部分建議您留下書面溝通的文字記錄,或是有錄音紀錄也可以證明。
最後,若理性與公司溝通未果,則您也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從中溝通、協商,找出雙方均能接受之方案。
由於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契約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會成立,若於任職當時並未簽立契約,嗣後補簽,而您對於補簽的條款內容有疑慮時,建議您應向醫院方面詢問清楚,並確保充分了解內容後再行簽署,以免醫院嗣後以此份合約作為對您求償之依據,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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