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您好,請問無實體店面在市場擺攤,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是否也適用7 天內無條件退換貨?

您好,請問無實體店面在市場擺攤,消費者購買商品後,是否也適用7 天內無條件退換貨?


佳O 發問於 2018-09-30 | 彰化 | 服務業

Q: 您好,我本身是賣方,想知道,消費者在菜市場購買衣服類商品後,
是否適用7天內無條件退換貨?不適用的話,需要特別印出張貼公告嗎?
(另外在菜市場賣的衣服,臉書和蝦皮也有賣,是同步進行的)
如若適用,
那列如:消費者在107年10月1日購買,那退換貨是從10月1日開始算到10月7日嗎?還是從10月2日才開始算?

瀏覽人數:3974

A:  您好:

關於購買商品享有7日猶豫期間一事,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照上開規定,只限於因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兩種型態才能適用消保法7日猶豫期間的規定,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消費者若是透過以上兩種交易型態購買商品,消費者沒有辦法事先檢視商品或服務,或是沒有足夠的時間詳細判斷或思考而進行購買,因此才例外讓消費者可以保留7日內解除契約之權利。至於其他的買賣型態,就只能回歸民法或是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

因此,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消費者於菜市場選購衣服時,已經於事前檢視過商品,除非是因為商品有瑕疵,否則若僅單純因為不滿意商品而欲退、換貨,商家是可以拒絕的,為了避免爭議,您的確是可以於消費者選購時特別貼出公告提醒消費者。

然而,雖然是同件衣服,但消費者若是在蝦皮、臉書購買,就會落入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範圍,而必須適用7日猶豫期間之規定,消費者購買後不滿意,可以不附理由要求退貨,商家不得拒絕。

至於退換貨的期間,可以參考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倘若網路下單的消費者於10/1收受商品,則退換貨的時間就會從10/2起算至10/8。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