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房租調漲的關係,公司要搬到別的地方繼續營業。
新的地點也離舊地點不遠,約10分鐘車程。
公司這邊希望員工都能留下 也答應職務不做更動,
但是員工還是執意要求離開。
請問 如果員工堅持調動5原則中的第5點要求遣散費,
公司就一定要給嗎?
能不能要求員工提出利益損失的證明呢?
再者,員工因為搬遷的關係自請離職,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嗎?
A:
您好:
關於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因為經營上必須而必須搬遷公司,除了搬遷後的地點離原本設立之地點僅有10分鐘車程之外,其餘員工職務、薪資等均不做更動,此時依照法院多數實務的看法,應無違反勞基法第10-1條之規定,屬於合理調動,員工主張資遣費應無理由,公司得予以拒絕。
另外,關於失業給付的部分,員工必須是非自願離職始具有領取資格,倘若員工因為不願配合公司搬遷而自請離職,自然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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