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1.想請問罹癌後想請病假,已有醫生開立的診斷證明,公司是否得要求醫生開立建議休養天數的證明才予準假?或是覺 得有修養必要即可請假?
2.罹癌病假是否得以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病假的日數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若請一年病假,病假期間是否可要求公司繼續負擔勞健保及給付工資一年?
4..若一般傷病假(1日),公司除要求檢附收據證明外,是否得要求再加附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準假?或是只需醫院(診所)收據即可?
A:
您好: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了員工最低的請假保障,因此原則上公司不得制定劣於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至於請假的方式以及應遵守之程序,倘若公司透過合法之程序另外制定工作規則,則應依照公司規定,建議您可以先向公司人事室確認是否有相關規定,以利遵循,並確保自身權益。
關於您來文所述之問題回覆如下:
1. 關於罹癌病假的部分,可以參考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因此,若是因為罹癌而需門診治療、休養,兩年內合計可以請一年之病假,且不含原有的六日,實際上可以請365個工作天,此為員工的權益,若您擔心公司不予准假,則可以請醫師開立較為明確診斷證明及休養建議,以利辦理請假手續。
2. 此部分可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
3. 病假期間公司與您的僱傭關係並未終止,因此公司必須繼續負擔員工勞、健保之費用,不得擅自將員工退保。至於工資給付的部分,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超過者則不予支薪。
4. 一般傷病假的部分,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因此,若公司的人事規章或工作規則中有另外要求員工必須加附診斷證明,則員工即必須予以遵守。
以上簡要回覆,惟具體情況仍必須視個案及公司是否有特別規定而定,如仍有疑問,亦可電洽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勞工局或勞保局詢問細部規定等事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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