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到職日為10/1,即可滿一年。
於9/16提出離職日為10/3
雇主提出要求做到9/30,這樣就不用加保勞健保。
請問雇主可以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A:
您好:
原則上,除非有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事由,否則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由於您是自願提出離職之請求,因此終止勞動契約的生效日期可以由您自行決定,倘若雇主欲將終止日提前,則必須與員工進行協商、取得員工同意方能提前終止契約。
倘若雇主未經員工同意擅自要求提前終止契約,不僅有可能被認定屬於「資遣」之情況,且此時勞工可以依照民法487條本文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主張雇主仍應給付10/1至10/3之工資。
建議您仍應向公司溝通,並主張自己應有之權利,不過一併提醒您,於離職時務必完成交接手續,以免嗣後遭雇主主張因未完成交接而受有損害等賠償責任。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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