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在公司年資五年十一個月,8/14時,公司通知我被資遣,其預告期為一個月
當時,看到非自願離職書上離職日是9/14,有跟公司詢問是否做到9/14才離職,而這其中應有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假
公司回應⋯隨便你高興 但正常人應該明天就不願意來了吧!你就今天辦完交接吧!
弄完交接手續 收拾好東西 13:30就離開了公司 離開前有為了自保發Line跟管理部主管說:我走了
騎車回家路上想到我特休未休完 她沒有提到要折算成工資的問題
回家發Line詢問 她原本說⋯因爲我到年底共15天 才做到9月 依比例來說只剩十天 而這十天我已經休完 合理吧!
我上網找了相關法條,回覆他一點也不合理,並Po上特休的計算網站給她,告知請休期限到9/14我也一樣有15天,請她查明沒問題後,把五天假折算工資還給我
隔天,她又改口說⋯我預告期一個月是要上班的,一星期有二天謀職假,所以,要我把特休折抵在這上面,剩餘的⋯公司送我⋯
因為這說法我無法接受,上網查是說不可以混為一談,所以,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協調,在9/11也協調破局
目前,打算走法院訴訟一途(還有資遣,預告工資及工資算錯、勞保高薪低報等問題)
所以,我想知道預告期或預告工資是否能與特休這樣混為一談?公司這種處理方法是否有違法?
謝謝您!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1. 首先必須確認雇主終止契約是否具有法定原因,倘若不具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之事由,則會涉及違法解雇,此點先行說明。
2.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您可以上勞動部網站「資遣費試算表」,輸入相關資料後進行計算、查詢。
3. 特別休假與謀職假兩種假別的目的以及法源依據不同,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於接獲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後,為了另謀工作得請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期間。而特別休假則是依照勞工於事業單位任職期間之長短,按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給假,不應混為一談。
一般而言,員工在接獲終止契約之通知後,常見的作法是於預告期間內會盡量將未休完的假全數用來抵扣(包含特休、謀職假或其他未休完之假別),但並不會將特休直接用來抵扣謀職假,因此,公司要求您將未使用完之特休折抵用在謀職假之上應無理由。
4. 至於勞、健保高薪低報的問題,則可以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您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向勞工保險局提報檢舉。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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