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司代理某業者商品,將商品販售給經銷商,此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商品有註明優惠期限,且逾期須至銷售通路辦理商品退換。
客人看著商品上有寫我司的名稱,前來換貨,
但因商品定價及成本已調整,且客人並非在我們店面購買,
因為經銷商賣給客人價格高於我司給經銷商的價格,
我們讓客人選擇補差額(現在售價-當初購買價)或至原購買單位(經銷商)退換,
是否有不當?
還是我們須無條件讓客人換一樣商品?
A:
您好!
茲就所詢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依來信所述事實表示, 貴公司為該商品代理商,經由通路將商品賣給經銷商後,再由經銷商販售給客人。依此可知,貴公司與經銷商就該商品成立買賣契約,而經銷商就該商品與客人成立買賣契約;依債之相對性而言,貴公司與該客人間並未成立買賣契約。而產品換退貨事宜,乃是基於買賣契約而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對於該商品的販售如來信所述已有註明優惠期間,且逾期須至銷售通路辦理商品退換等情,對於 貴公司而言,並不負有與該客戶辦理換貨的義務。因此, 貴公司若請客人至原購買商品的經銷商處辦理退換貨,並無不當。
若 貴公司同意讓客人以補差額(現在售價-當初購買價)方式辦理退換,而客戶也同意依此辦理時,則貴公司與該客戶間就該約定事項達成合致即成立新的契約關係,雙方就該約定均負有履行的義務。換言之,此關鍵在於雙方是否對補差額換貨達成合意;若未能達成合意,則 貴公司並不當然負有須無條件讓客人換貨的義務。
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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