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原頂讓經營了11年的小服飾店, 因諸多因素決定結束營業並頂讓.
在提前二個月告知房東要停止租約,並在結束租約前盡可能幫其找到下一位承接者,但始終一直沒有消息因此打算放棄頂讓, 直接認賠退租.
但房東表示需要將店面現有的裝潢等都要恢復原狀, 因也是承接上一手,並不知道原來的樣貌。可否搬走店面物品, 整理乾淨即可進行退租?
此外,因連續租了11年,一年一約,就在今年並未與房東簽立租賃契約。
以下有幾個問題麻煩請律師幫忙釋疑, 謝謝!
1.只知道當初接手時狀況,恢復原狀是否是恢復到承租時的狀況?
2.今年並未簽立租賃契約,如果和房東無法協調,是否可以將其整理乾淨後退出?
3.房東如依未回復原狀,而不返還二個月壓金,該如何處理?
A:
賴先生您好:
依照法院見解「依照民法規定及法院實務「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與出租人」、「租賃消滅時,承租人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所謂回復原狀應指將房屋改裝設施部分回復至出租前未改裝時之狀態而言」。
故您確實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您今天未與房東簽立契約,雙方之租賃契約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並不因此影響您回復原狀之義務
倘你未回復原狀,由房東自行拆除清理,則房東所支出的費用將來依然可以向您請求。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