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於實體店面購買商品,付款後約定幾日內將到貨通知取貨,到貨通知數次,買家卻遲遲不領取,已經兩年了,請問賣家該如何是好?
A:
夏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您可以簡訊方式通知對方於一定期限內領貨,如未領貨則雙方解除契約,該封簡訊也務必保存,若對方始終未出現,您可直接解約,將該貨物直接賣給其他人。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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