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諮詢借名登記的法律資訊,房子購買於14年前,頭起款25萬由妹妹支付,所以房子登記於妹妹名下,因妹妹幾乎這10幾年來都沒有在工作,若有工作也是打零工,都是日領薪水的方式,因他一年下來工作的天數不會超過280天,故他的收入非常不穩定,房貸當然他就繳不起,故這14年來房貸皆為我繳款,妹妹因為個人及跟我媽媽的關係,所以她都是在外租屋,因我覺得最近年紀越來越大,希望有個房子在我名下可以安穩,我私下跟妹妹溝通過我願意補貼錢給她(預計給50萬),目前我們這邊的房價約340~350萬左右,還有6年貸款還未繳完,希望妹妹能夠把補貼金額降低一點,但妹妹很堅持要我支付給她120萬的費用才願意過戶,因為他平常都是自己租屋在外,只有我跟媽媽住在這房子.雖然貸款14年都是我繳,所以她認為使用者付費,且她在外租屋要付租金,故就算房貸我全繳完,房子還是他的,麻煩的是因為之前繳房貸的方式皆為提領現金交給妹妹,請妹妹存入他的帳戶每個月扣款,所以這樣造成好像我無法提出證據,水電費是由跟我住在一起的媽媽支付,這樣好像無法提出收據證明房貸是我繳費,但妹妹也同樣無法舉證,因為房貸的錢確實是我給她的,請問我是否能用其他的方式?例如,他長期沒工作沒收入的證明而去舉證他沒能力繳房貸等等呢?另外我只有人證,就是我的家人媽媽跟弟弟都可以佐證房貸是我給他拿去繳的
還是我自己跟法院申請法院調解會處理呢?因為私下已經跟妹妹談過,他態度很強硬,已經算是撕破臉了,不知道上法院調解會會有幫助媽?
A:
陳小姐您好:
法院調解並無強制力,縱使對方未到場也不會有不利的影響,如您確實可證明該房子為借名登記,例如房貸為您繳納、房屋稅、地價稅也是由您繳納,同時有人證可證明你跟妹妹之間有借名登記的約定,則您可逕自向法院提起「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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