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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受文者)違反雙方勞動契約


愉OOOOOOOOO 發問於 2018-08-24 | 桃園 | 服務業

Q: 甲方未照合約內容遵守...
盡挖角我司.離職員工.
未符合勞基法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1.上述情形我司上訴有勝算嗎??
2.我司要求賠償行嗎??
3.對轉任員工要求賠償可以嗎??

勞基法 競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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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7條之2、7條之3規定,相關離職後競業禁止規定,需視您實際與勞工所約定之書面勞動契約條款而定,若該條款有將限制對象、限制地域範圍及補償方式等內容具體明確,方有該條款得以適用的空間。
二、因此,以您所提供的資料,尚難確認是否有該條款適用餘地。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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