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已在原告在未註冊商標1年多前即已有善意使用相同商標之情事,上偵查庭是直接告知商標法第36條,再附上相關事證就可以嗎?還需要準備什麼嗎 謝謝
A:
您好:
關於商標侵權遭他人提告一事,您可以先主張自己所使用的商標與告訴人所使用之商標並非用在類似商品,且並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況,因此不構成商標法第68條的侵權事由,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斷是否確實不構成混淆誤認。
此外,您可以再補充說明,倘若司法機關仍認為有混淆誤認之情況,但實際上您於告訴人註冊商標之前即已善意先使用,依照商標法第36條應不構成侵權。於此一併提醒您,於提出相關事證時,曾經使用相同商標的證據以及日期都必須標明清楚,以利司法機關進行判斷。
不過也要一併提醒您,由於法律對合法申請註冊商標者之權利保護較為周全,即便您能夠提出善意先使用的抗辯,然告訴人現在既已完成註冊,因此往後您在使用相同商標時,亦僅限於使用在您原本已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能再擴張到其他商品上,否則仍然會有侵權之可能。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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